各有关单位:
《大连金普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商品房房票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已经2024年新区管委会第3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4日
大连金普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
房屋商品房房票补偿安置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坚持以市场化安置为主导,积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为主、新建回迁房为辅的原则,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中村改造商品房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商品房房票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选择商品房安置方式,并由被征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的项目。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房票”,是指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给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商品房进行回迁安置的记名凭证。
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人发放的房票,应当记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含共有产权人)、房票金额、房票出具日期、房票有效期等内容。
第四条 本方案规定的商品房房票补偿安置方式适用于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湾里街道、董家沟街道,位于金州老城区的先进街道、站前街道、光中街道、拥政街道、友谊街道,以及位于金州区的大魏家街道区域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海青岛街道、大孤山街道、得胜街道、大李家街道和位于大连保税区的二十里堡街道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项目,不适用本方案规定的商品房房票补偿安置方式,以被征收项目所在街道现有政府回迁楼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进行回迁安置。
位于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金石滩街道、位于金州区的七顶山街道区域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本方案规定的商品房房票补偿安置方式,也可选择被征收项目所在街道政府回迁楼进行回迁安置,但不得两种方式兼选。
位于普湾经济区的炮台街道、石河街道区域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本方案规定的商品房房票补偿安置方式,也可选择普湾经济区范围内政府回迁楼进行回迁安置,但不得两种方式兼选。
第五条 除金州老城区外,被纳入本次城中村改造范围的环城一号路项目被征收人可参照本方案选择商品房房票补偿回迁安置。
第六条 符合本方案规定选择商品房房票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其应得房票总额以及未使用的房票剩余结算金额分别按方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予以确定。
第七条 位于金州老城区的先进街道、站前街道、光中街道、友谊街道、拥政街道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应得房票总金额=(被征收人应得回迁安置房屋面积+3平方米面积补贴)×政府公布的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剩余房票结算金额=(房票总金额-已使用金额)÷对应的产权调换比例。
第八条 位于金州区的大魏家街道、七顶山街道及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董家沟街道、湾里街道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采取商品房房票补偿安置方式时不再计算楼层差,亦不扣除电梯间分摊面积,由街道办事处在房票中给予被征收人5平方米房票金额,并根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确定其应得房票总金额,具体如下:
选择分户安置的被征收人房票总金额=(被征收人享受优惠待遇面积上限+5平方米)×政府公布的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应支付的优惠差价金额。
选择等面积置换的被征收人房票总金额=(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5平方米)×政府公布的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剩余房票结算金额=(房票总金额-已使用金额)÷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均价×900元/平方米。
第九条 位于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金石滩街道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应得房票总金额按被征收人原房面积结合人口结构情况分配回迁楼面积等确定。
被征收人房票总金额=被征收人应得回迁安置房屋面积(一居室按照58平方米,二居室按照68平方米,三居室按照80平方米)×政府公布的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面积差部分应缴纳的商品楼价格结算金额。
选择等面积置换的被征收人房票总金额=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政府公布的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剩余房票结算金额=(房票总金额-已使用金额)÷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均价×结算面积差部分的商品楼价格。
第十条 位于普湾经济区的炮台街道、石河街道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应得房票总金额按被征收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原房面积等确定,被征收人房票总金额=[被征收人应得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原房屋认定面积×各自对应比例1.8、1.4、1.2、1)+已办理房证且房产部门登记存档的厢房、门房等面积]×政府公布的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面积差应扣建筑成本。
被征收人剩余房票结算金额=(房票总金额-已使用金额)÷对应产权调换比例。产权调换比例存在阶梯比例情况的,按阶梯比例的各自占比分别计算。
第十一条 除金州老城区外,被纳入本次城中村改造范围的环城一号路项目被征收人应得房票总金额=被征收人应得回迁安置房屋面积×政府公布的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剩余“房票”金额=(房票总金额-已使用金额)÷对应产权调换比例。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定的商品房总价值不得低于房票总价值的80%(含,下同),剩余房票金额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按本方案规定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折算比例据实结算。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金额未到总金额80%的,不得结算。
被征收人持有多张房票的,可以合并使用购买商品房,但每张房票使用金额不得低于该房票总金额的80%。
第十三条 本方案规定的房票总金额不包含应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过渡安置费、装修费、搬家费、附属物补偿费、速迁奖等费用。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自愿参与提供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源的开发单位建设、且具备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证条件的商品房。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布参与提供新区回迁安置房源开发单位的房源信息。参与城中村改造商品房房票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房屋质量、销售价格等作出承诺,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持有的房票有效期为60天,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持房票购买商品房,逾期自动失效。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由被征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在被征收区域周边为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或提供政府现有回迁房作为回迁安置房屋。
被征收人持有的房票仅限于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时使用,不得转让、质押、抵押和套现。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认定。
被征收人购买的房屋总价款超出房票总金额的,超出部分可由被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和销售发票等,按照《金普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预选房源合同》与被征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结算。
第十八条 被征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房票安置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被征收人与被征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方核定房票总金额,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人开具房票。
(二)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源,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房票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房票结算业务,街道办事处收回房票。
(四)被征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与未全额使用房票总金额的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本方案实施前,新区辖区内尚未完成的征收项目,如被征收人选择了商品房安置方式并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结算的,仍应按原确定的价格和方式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案同时适用于新区管委会、金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商品房房票安置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新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将结合试行过程出现的具体问题对方案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