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9〕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法律顾问从新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律师机构中选取。
第三条 局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局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为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为以局名义签订的履行局职责的合同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经局领导同意,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及个人的干涉。
(二)获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获取约定的报酬及待遇。
(四)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辞去局法律顾问。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局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办理受托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相关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取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局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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