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金普新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四条 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五条 所配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但需书面记录原因:
(一)现场检查(勘验);
(二)抽样调查;
(三)听证;
(四)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五)留置送达;
(六)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
(七)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
(八)其他。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各执法主体要指定专人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使用规范用语。
第十条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音像记录设备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在非法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二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执法部门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执法部门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四条 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五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资料进行抽查: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大连金普新区交通运输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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