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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草案)》听证会公告

信息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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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金州区局决定对《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见附件1)
二、听证会时间
2019年11月6日9时
三、听证会地点
金州区烟草专卖局四楼会议室
四、听证代表报名条件、方式及人员产生办法
1.自愿报名参加:卷烟零售经营户、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和卷烟消费者可以自愿报名,详见《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见附件2)。
2.特别邀请参加:邀请有关人大、政协、专家学者参加。
五、报名方式
1.拟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填写报名表(见附件3),并将书面报名表送达我局。所填信息务必真实。
2.截止时间:凡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19年10月21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3.送达地址:金州区斯大林路336号。邮编:116100。联系人:李阳;联系电话:0411-87677633。
特此公告



                                                                      大连市金州区烟草专卖局
                                                                            2019年10月12日                                                                                                                                                                                                              

附件1

《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实际情况,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普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零售点同方向之间的距离一般应达到1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一般应达到10米。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距离限制,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星级宾馆、星级酒(饭)店;
(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按楼层、区域划分,每个楼层的每个区域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统一标识、统一名称,店面数量达到10个(含)以上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个体)及其分店(含加盟店);
(四)零售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达到20平方米(含)以上的;
(五)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有具体经营地址门牌号的固定经营场所的书报亭、电话亭、冷饮亭等建筑物的。
第八条 持有本人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员、军烈属、本区户籍低保人员,以及持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本区户籍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在申请经营烟草制品时可以给予优先照顾,但仅限享受一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公厕)以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之外的书报亭、电话亭、冷饮亭等临时建筑物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中、小学校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六)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办公楼内等区域;
(七)实际经营场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相符的;
(八)同一经营地址、门牌号内已办理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九)各类食品(批发)市场;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门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门口中央,沿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行人所走的道路进行测量。如果有多个进出通道口,以相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取得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改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金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xx月xx日起实施。





附件2

《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代表采取如下办法产生:
一、听证会代表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听证会代表一经被选定,应当亲自参加听证。
二、自愿报名参加的听证会代表由卷烟批发企业代表1人,卷烟零售企业代表2人,个体卷烟经营者代表5人,消费者代表4人,未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资格代表3人,共15人组成。
人大、政协、专家学者合计邀请1人参加。
三、自愿报名的各序列登记报名人数超出规定人数时,金州区烟草专卖局将于报名截止后组织抽签,产生听证会代表。
四、自愿报名登记报名人数多于10人不足15人时,按实际人数组织听证会,不再组织报名补缺;如自愿报名登记人数不足10人,另行组织报名补缺。
五、为体现听证代表的广泛参与性,企业代表应兼顾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个体经营代表应兼顾不同客户种类,消费者代表应兼顾不同年龄段。
六、听证会代表名单将在大连金普新区政府网上予以公告。

附件3
听证会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
证号 文化
程度
工作
单位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
意见摘要
签字确认 以上情况属实。

申请企业(盖章)/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填表人需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如为企业的,请另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卷烟零售经营户请另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备注


附件: 《金普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公告.docx

责编:金州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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