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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关于对全区排污单位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有关事项通告

信息时间::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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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告》的要求,金州新区环保局将从即日起对全区排污单位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本辖区内大连市环保局直管重点监控企业外的排污单位需向金州新区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单位分类
  根据《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排污单位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在大连金州新区政府网站上公示。
  三、重点污染物类型
  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我省、市实际,重点污染物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
  四、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范围
  排污许可证核发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本轮排污许可证核发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排放水、大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但暂不包括省政府《辽宁省化解过剩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中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申请备案的违规项目及所在排污单位。
  《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原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但需要变更的,需按照规定时限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的许可证需按规定进行年审。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5年11月底前,申领范围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向金州新区环保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2015年12月底前,环保部门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二阶段:2016年1月底前,本轮核发范围内的其他排污企业向金州新区环保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2016年3月底前,环保部门完成本轮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六、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根据《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或备案文件;
(三)排污单位向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提交相关单位同意接纳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点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提交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和最近一个月的监测记录;
(二)不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提交最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证明材料;
(四)按规定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排污单位提交证明材料时,除原件外还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规格统一为A4纸张大小。复印件将作为存档材料由环保部门留存。
《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大连市环保局网站下载。进入大连市环保局网站→总量控制→排污申报与排污许可证管理→《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即可下载。
  七、申办地址
  金州新区金马路197号行政服务中心C区14号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87935729。
  请各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不申领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告-大环发[2015]167号(1).doc
   公 告1(排污许可).doc
 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doc

  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4日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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