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联合金州公安分局食药侦大队对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村巡查时,发现某机械加工点西侧门口的雨水井内有废切削液和废油污染物。
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机械零部件加工,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在做线切割时把切割液兑水后用于设备降溫,更换时将废切割液(含水) 直接排放雨水井里。经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排放口和存放桶取样监测,雨水井含有石油类物质。涉事固体废物中总铬、镍、铜等和无机氟化物的浸出浓度不同程度超过标准限值,判定此次涉事固体废物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同日,检查组发现金州区某精密模具厂将生产过程中加工产生的废切削液和废油混合污泥污染物,排放在车间西侧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中,通过土壤渗漏到地下。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机械零部件加工,做线切割时把切割液兑水后,用于设备排屑降温循环使用,产生废液及油渣排放到厂房后院无防渗漏的土坑中。
经对该公司排放口和存放桶取样监测,PH值分别为8.11和8.93,土坑中的污染物含有石油类物质。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负责固体废物及污染土壤的清运和填埋处置工作,共清理倾倒的固体废物及毗邻土壤共计约3吨,均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处置。
上述污泥、废切削液和废油污染物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其代码为900-006-09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其危害性为T,毒性(Toxicity, T),属于危险废物。
上述两家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五)项的规定,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该案立案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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