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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信息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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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 备注
1 大金普市监稽处字2018第3101号 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该当事人未经许可为幼儿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018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宁海小区,由当事人谷丽娟经营的“大连市金州区阳光宝贝幼稚园”日常监督检查发现:1、在大连市金州区阳光宝贝幼稚园食堂内发现“谷照峰”等三名从业人员正在进行食品加工。2、现场未见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 谷丽娟   谷丽娟 自动履行2018-5-30 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 没收涉案工具。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 大金普市监稽处字【2018】4003号 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减轻处罚。 2018年4月13日,我局接到28号-民意-0408号关于诉求人反映“大连众鼎外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卫
生条件差”等投诉后,立即责成执法人员调查处理。2018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食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大连众鼎外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
动,该单位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18年4月16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我局以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
经营活动案”为由正式立案调查。
2018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朱学龙进行询问调查,朱学龙承认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大连众鼎外企服务有限公司 912102137873498034

 


朱学龙

自动履行2018-5-16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炒锅一个、菜刀一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元整(¥336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合计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27360.00元)。  
3 大金普市监稽 处字〔2018〕2002号 购进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且拒不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载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二)款、第十五条(四)款的要求,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连广誉远鹏程家园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房经营的保健食品大豆软磷脂胶囊(生产企业:广州长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1/06)、联合邦利牌芦荟软胶囊(生产企业:广州联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1.14)未能提供经销商资质及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文件和有效的检验报告(加盖经销商公章认可)复印件。执法人员对此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稽当处字[2018]2003号)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知书》(大金普市监稽责改字[2018]2003号),限期该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前改正。
2018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连广誉远鹏程家园大药房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药房经营的上述两种保健食品仍不能提供经销商资质及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文件和有效的检验报告(加盖经销商公章认可)复印件。
大连广誉远鹏程家园大药房 91210213064447952R



俆寰举

自动履行2018-6-4 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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