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大连羽佳经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端庄内衣旗舰店”网页宣传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7年1月25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我局投诉中心转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情况移交函》〔(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16)第66134号〕,将举报人举报的大连羽佳经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端庄内衣旗舰店”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移送我局进行调查处理。举报人在举报时称:2016年5月10日,于大连羽佳经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端庄内衣旗舰店”购买了端庄内衣一件,商家在商品宣传页面宣称该内衣具有保健功效,可以增进血液循环等内容,而该内衣只是普通内衣,并没有商家宣传的功效。 2017年1月25日,我局决定对此情况进行立案调查。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7年2月13日和2017年2月20日通过该公司登记时预留的联系电话(155246005777),通知其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其称人在外地,待回来后处理。此后,我局先后于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1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大连羽佳经贸有限公司寄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询问通知书》(大金市监网询通字(2017)1号、4号、5号),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到我局接受询问。只有2017年3月29日邮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询问通知书》(大金市监网询通字(2017)4号)邮政部门以“无此地址”为由退回我局。2017年3月23日、2017年9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又2次分别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盛滨花园14-8号1-2层进行实地查找,均未找到当事人,查找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拍摄照片和录像。2017年5月9日,通过该企业预留的联系电话15542605777进行联系,电话接通后,未有人接听。2017年6月19日,我局站前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执法过程中,因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经申请报批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止到目前,该公司未授权任何人到我局处理此事。
从《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情况移交函》〔(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16)第66134号〕所附的《情况说明》提供的交易快照和举报人举报时提交的网页截图均显示,当事人在其网页宣传时有:“增进血液循环,保健按摩珠”;“磁疗布按摩,促进血液循环,提供双乳所需养分使胸部肌肉紧实有弹性”;“磁疗布,活化细胞,加速新陈代谢,采用高新技术编织的磁面料,结合远红外,生态该(应为改)善微循环促进雌激素分泌”等内容的宣传语。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16)第66134号《网络交易违法情况移交函》中明确指出:“该广告由商家自行发布,第三方交易平台没有与商家就其店铺内的商品信息发布信息签订过广告发布协议,也未收取过广告发布费用”,故无法计算其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17年1月23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的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16)第66134号《网络交易违法情况移交函》,附有“端庄内衣旗舰店”认证企业名称、认证企业注册号、认证企业住所、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8日的《情况说明》附的18张交易快照、投诉举报人的《投诉函》(附交易快照),证明:1、当事人即是“端庄内衣旗舰店”的经营者,2、当事人在其“端庄内衣旗舰店”的网页上确有“增进血液循环,保健按摩珠”、“磁疗布按摩,促进血液循环,提供双乳所需养分使胸部肌肉紧实有弹性”、“磁疗布,活化细胞,加速新陈代谢,采用高新技术编织的磁面料,结合远红外,生态该(注:应为“改”)善微循环促进雌激素分泌”等内容的宣传语;
证据二: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邮寄的《询问通知书》[只有2017年3月29日的《询问通知书》(大金市监网询通字﹝2017﹞4号)被邮政部门以“无此地址”退回],证明我局已多次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但当事人都没有到场;
证据三:2017年1月25日《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查询卡显示,企业目前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四:2017年6月19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大连羽佳经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大(金)工商企信字〔2017〕2193号],证明该企业确实“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由于邮寄送达被退回,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联系人:于长杰、唐群,联系电话:0411-87687176)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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