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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热点问题

信息时间::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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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为了方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我们将用两期的内容对文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第二期内容如下:
 
  问: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属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方式。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请问在2015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问:我公司是2015年新成立的商贸公司,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4月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5〕34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三条(四)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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