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日前,大连金州新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金州新区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涉及8类优抚对象: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的在乡复员军人,年生活补助分别提高2400元、1800元、1200元;部分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年生活补助提高480元;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建国前老党员,年生活补助提高480元;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依照不同残疾等级和不同残疾性质,年残疾抚恤金最高提高8730元,最低提高83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年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2928元、2534元、2394元;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所享受的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年标准提高1320元;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年生活补助提高480元;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月生活补助提高5元。
除这8类优抚对象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仍执行原标准,即每人每年5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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