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为了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培养毕业后的求职能力,亦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往往利用署、寒假期间出外打工或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但是因求职经验不足,缺乏法律意识,往往被一些不良企业或个人所欺骗,近期我们就处理了一起这样的投诉案件。
有七名大学生是鞍山师范学院大三的学生,他们是通过马路招工广告知道大连某劳务公司在招工,便利用假期来连打工,来到大连后,这家劳务公司将这七名大学生转介绍给刘某并由其安排工作。工作是在一家加工企业生产线上做操作工,通过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工资由刘某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不用在工资表上签字。所以手中没留任何证据。暑期结束,投诉人离连返乡结算报酬时,但因工资标准是口头约定的,在结算费用时双方产生争议,大学生们没有拿到当初约定的报酬。只拿到部分钱款,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返乡后通过信件上访的形式,求助劳动保障部门解决。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案可以认定不属于劳动关系案件,不在我局受理范围内,但是考虑到投诉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社会和谐稳定是大事,敢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承担了此案。因投诉人已返回家乡,刘姓老板也没有保存考勤表、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又因刘某是租用加工企业的生产线,属自然人没有固定办公场地,我局调查取证工作遇到困难。最后通过长途电话,网上沟通等方式反复核实,又通过公安部门、相关公司间接给刘某施加压力,在劳动监察员的努力下,将双方协议的劳动报酬4600元汇到投诉人的银行卡中,至此鞍山师范学院来连打工索要劳动报酬案处理完毕。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提醒求职的大学生,在求职的时候应通过正规职业介绍平台到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求职,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意愿,签订详实的协议书,约定好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的标准及核算方法,出现伤、病时的待遇等等,当权益被侵害时,可以凭上述相关证据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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