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规发[2024]号)要求,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金普管发[2017]3号)基础上,起草了《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我局将《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发布在大连金普新区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截至公示期满,没有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8月12日
责编:生态环境局金普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