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进一步盘活我区存量项目用地,优化项目用地的资源配置,规范转让预告登记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区拟定了《大连金普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我局将实施意见全文发布在大连金普新区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示期满,没有收到群众的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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