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管理,保证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管理维修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管理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国有直管公房)。
第三条 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金普新区负责国有直管公房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房产主管机关)。授权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为国有直管公房的业务受理单位,授权大连金州新区金房建筑工程处为国有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经营)单位。
第四条 被授权方应接受房产主管机关的管理、监督及业务指导。
第二章 被授权方职责
第五条 被授权方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对国有直管公房进行管理维修服务,确保国有直管公房的正常安全使用;
(二)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房出售、拆迁、转让、转租、变名、过户、改变用途、改装修、扩大面积、租金减免补停等手续的审核、审批、备案,按照房产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接管、撤管有关房屋;
(三)建立健全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所需的各项基础数据和档案资料,作为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房进行日常和动态管理的依据;
(四)大连金州新区金房建筑工程处负责编制租金收支、房屋修缮、房屋租用、安全检查等计划和指标,接受房产主管机关对管理业务完成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大连金州新区金房建筑工程处负责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房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与防台、防汛等工作相结合,及时对房屋进行大、中、小修缮和日常维修养护,定期进行房屋完好状况普查,确保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六)完成房产主管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房屋租金使用和租赁管理
第六条 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政策,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由金普新区管委会统一制定。
第七条 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房的租金主要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标准租金收入、协议租金收入和转租收入。租金实行统收统支,租金收缴应使用统一的租金收据(发票),租金收缴率不得低于95%(不含历年欠租收入)。
第八条 房屋租金由大连金州新区金房建筑工程处负责收缴统一管理,租金收入的90%用于人员管理费和维修费,租金的10%做为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存入专项资金账户,专项资金原则上全区统筹,用于专项支出(房屋评估、租金审计、安全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和应急维修。
第九条 金普新区闲置国有直管公房对外出租,原则上按照《闲置国有直管公房出租流程》执行,也可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情况,通过竞争性谈判、协商等公开方式确定协议租金,但是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房的协议租金不能低于标准租金。
第十条 房屋对外出租时,需经房产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大连金州新区金房建筑工程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租金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房产主管机关应对审计出现的问题开展督导整改。
第四章 房屋维修
第十二条 大连金州新区金房建筑工程处作为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房修缮第一责任人,负责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房的修缮工作。小修养护及时率、工程质量合格率、大中修质量优良品率、房屋完好率应达到国家、省、市、金普新区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大连金州新区金房建筑工程处结合日常普查、防台防汛等情况,每年制定落实房屋维修计划。其中工程造价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为大修项目,工程造价在300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为中修项目,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下为小修项目。
第十四条 大连金州新区金房建筑工程处应组建具有合格资质的房屋修缮工程队伍,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若房屋修缮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施工的,分包流程和手续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五条 大连金州新区金房建筑工程处应依据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管理工作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房的修缮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预算定额等,按国家、省、市、金普新区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每年第四季度,房产主管机关对维修工程按照大修项目全部检查、中修项目抽检率不低于20%,小修项目抽检率不低于10%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大连金州新区金房建筑工程处保留所有工程项目的维修和影像资料(维修前、维修中、维修后)。大修项目要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施工图纸、工程量认证单及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大修项目涉及房屋翻建、翻修,要有房屋的安全鉴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涉及金普新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的有关问题,参照《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金普新区直管公房委托管理办法》、《大连金普新区直管公房委托管理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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