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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商品房安置方案(试行)

信息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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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7日内向金普新区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电话:87552106,邮箱:975499807@qq.com

                   大连金普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商品房安置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普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坚持以市场化安置为主导,积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为主,新建回迁房为辅的原则,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中村改造商品房安置工作实际,经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安置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金普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选择商品房安置,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人发放“购房凭证”的情形。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购房凭证”发放、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由街道办事处向其发放“购房凭证”,“购房凭证”应当记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编号、凭证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含共有产权人)、凭证金额、凭证出具日期、凭证有效期等内容。
        第五条  本方案规定的商品房安置方式适用于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办事处、湾里街道办事处以及原金州老城区先进街道办事处、站前街道办事处、光中街道办事处、友谊街道办事处、拥政街道办事处、原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大孤山街道办事处、得胜街道办事处、大李家街道办事处、原金州区七顶山街道办事处、原保税区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以及原金石滩旅游度假区金石滩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不适用本方案规定的商品房安置方式,以被征收项目所在街道现有政府回迁楼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进行回迁安置。
原普湾新区炮台街道办事处、石河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本方案规定的商品房安置方式,也可选择被征收项目所在街道政府回迁楼进行回迁安置,但被征收人不得两种方式兼选。
        第六条  被征收人应在其对应区域选择商品房进行回迁安置,不得跨区域选房,具体区域划分如下:
董家沟街道办事处、湾里街道办事处、先进街道办事处、站前街道办事处、光中街道办事处、友谊街道办事处、拥政街道办事处、大魏家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应在金州老城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选择管委会推荐的商品房;
炮台街道办事处、石河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应在原普湾新区内选择管委会推荐的商品房。
        第七条 除金州老城区外,被纳入本次城中村改造范围的环城一号路项目被征收人可参照本方案选择商品房回迁安置,并在金州老城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选择管委会推荐商品房。
        第八条 符合本方案规定选择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其应得“购房凭证”总额以及未使用的“购房凭证”剩余结算金额分别按方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确定。
        第九条 原金州老城区先进街道办事处、站前街道办事处、光中街道办事处、友谊街道办事处、拥政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应得“购房凭证”总金额=(被征收人应得回迁安置房屋面积+3平方米面积补贴)×政府公布的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剩余“购房凭证”结算金额=(购房凭证总金额-已使用金额)÷对应的产权调换比例。
        第十条 原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办事处、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办事处及湾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采取商品房安置方式时不再计算楼层差,亦不扣除电梯间分摊面积,由街道办事处在“购房凭证”中给予被征收人5平方米购房凭证金额,并根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确定其应得“购房凭证”总金额,具体如下:
选择分户安置的被征收人“购房凭证”总金额=(被征收人享受优惠待遇面积上限+5平方米)×政府公布的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应支付的优惠差价金额。
选择等面积置换的被征收人“购房凭证”总金额=(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5平方米)×政府公布的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剩余购房凭证结算金额=(购房凭证总金额-已使用金额)÷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均价×900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 原普湾新区炮台街道办事处、石河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应得“购房凭证”总金额按被征收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成员及原房面积等确定,被征收人“购房凭证”总金额={被征收人应得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原房屋认定面积×各自对应比例1.8、1.4、1.2、1)+已办理房证且房产部门登记存档的厢房、门房等面积}×政府公布的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面积差应扣建筑成本。
被征收人剩余购房凭证结算金额=(购房凭证总金额-已使用金额)÷对应产权调换比例。产权调换比例存在阶梯比例情况的,按阶梯比例的各自占比分别计算。
        第十二条 除金州老城区外,被纳入本次城中村改造范围的环城一号路项目被征收人应得“购房凭证”总金额=被征收人应得回迁安置房屋面积×政府公布的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剩余房票金额=(购房凭证总金额-已使用金额)÷对应产权调换比例。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定的商品房总价值不得低于“购房凭证”总价值的80%(含),剩余购房凭证金额由街道办事处按办法规定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折算比例据实结算。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凭证”金额未到总金额80%(含)的,不得结算。
        第十四条 本方案规定的“购房凭证”总金额不包含应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过渡安置费、装修费、搬家费、附属物补偿费、速迁奖等费用。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凭证”可购买本方案规定区域管委会推荐的,具备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证条件的商品房。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布并及时更新推荐房源。参与城中村改造商品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房屋质量、销售价格等作出承诺,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持有的“购房凭证”有效期为60天,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持“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认定。
被征收人购买的房屋总价款超出“购房凭证”总金额的,超出部分可由被征收人支付给所在街道,由街道统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凭证”和销售发票等,按照《金普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预选房源合同》与街道办事处结算。
        第十九条 被征收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购房凭证”安置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被征收人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方核定“购房凭证”总金额,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人开具“购房凭证”。
        (二)被征收人持“购房凭证”购买房源,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购房凭证”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街道办事处办理“购房凭证”结算业务,街道办事处收回“购房凭证”。
        (四)街道办事处与未全额使用购房凭证总金额的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本方案实施前,金普新区辖区内尚未完成的征收项目,如被征收人选择了商品房安置方式并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结算的,仍应按原确定的价格和方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大连金普新区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本方案同时适用于以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商品房安置征收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为试行期,试行期内大连金普新区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试行过程出现的具体问题对方案适时调整。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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