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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大连金普新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草拟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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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金普新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草拟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113251600@qq.com。

                       
                            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9日

        大连金普新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草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廉租住房障办法》(建设部62号令)、《辽宁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非[2007]85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金普新区城乡建设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新区发改、统计、民政、财政、纪检、公安、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不动产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权属登记情况信息的查询工作;金普新区城乡建设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对街道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和终审,核算、发放廉租补贴资金,安排实物房源配租,受理社会举报,并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由新区管委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情况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具有金普新区居民家庭户口;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含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家庭成员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两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在退出实物配租后,方可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第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
  1、配偶是外地的;
  2、现役军人;
  3、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4、其他依法可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口所有成员的住房建筑面积的平均值。
  申报前5年内上市交易或拆迁的住房面积,均计入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在5年内出售的住房,经街道办事处书面认定后,可不计入住房面积。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报家庭人口所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最低生活保障证;
  (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权属证明及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人拥有的住房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动迁手续、交易房屋的交易手续、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财产分割证明等;
  (五)残疾人证、重大疾病证明(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意外事故证明等;
  (六)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
  本条第(一)项材料需提供原件,其他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对在金普新区内迁移户口不满两年,且与迁入地家庭人员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按迁移前的家庭情况审核。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及审批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但只可以申请廉租租赁补贴。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及相关告知资料,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完善申请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完善相关资料后,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后,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1、核对申请人申报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一致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字。
  2、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对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住房等情况进行认定。
  3、初审合格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经核查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
  4、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初审合格申请家庭资料报送金普新区城乡建设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三)金普新区城乡建设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对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材料要件进行复核。
  (四)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中心通知初审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金普新区城乡建设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及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列入保障计划。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日常受理、审批制度。每年7月至9月,街道采取日常受理的方式,随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在9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并将资料报送住房保障中心。金普新区城乡建设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在11月底前完成申请家庭的资格认定、公示等工作。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租赁补贴为主的方式。
  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对有特殊困难的无房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五章 租赁补贴的计算及发放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根据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保障人口数、调节系数等情况计算。
  (一)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
  (二)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每人17平方米。
  (三)调节系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中,只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方可享受租赁补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1人的,调节系数为1.33;2人的,调节系数为1.0;3人的,调节系数为0.9;4人及以上的,调节系数为0.8。
  (四)计算公式:家庭月租赁补贴额=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现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保人口数×调节系数。
  (五)租赁补贴限额:享受补贴家庭按无房和有房分别进行计算,家庭月租赁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90元,家庭月租赁补贴额低于240元的,按240元计发。
  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金普新区无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结果取上限整数):享受低保为1人的,月补贴460元;2人的,月补贴680元;3人的,月补贴920元;4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090元。
  (六)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政策调整,补贴金额按调整后的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租赁补贴的发放
  (一)金普新区城乡建设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按第十三条的标准,计算出每个家庭的补贴金额。
  (二)申请人自行到社会租赁住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月租金、承租期限、住房详细地址、面积等内容。并到区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备案。
  (三)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租赁备案的家庭,由金普新区城乡建设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出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并发放货币补贴。租赁补贴每年发放1次。

  第六章 实物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实行保障家庭应与金普新区城乡建设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或委托的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主动接受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房源租金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列入配租计划的申请人自领取《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30日内,应持《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金普新区城乡建设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签订《金普新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
  (二)合租的,由申请人分别与管房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承租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更换承租人。
  (三)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应缴纳履约保证金3000元。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廉租住房,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1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住房。
  (五)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配偶、子女等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员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供暖费、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已租赁住房的家庭,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合同约定的租金计发;租金高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实行租金核补政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等情况。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街道办事处应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其租房情况进行抽查,并在次年的四月底前将复审结果报送住房保障中心。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违反《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由住房保障机构下达处理通知书,告知处理意见和承租人申诉权利,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金普新区城乡建设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停发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由金普新区城乡建设管理事务服务中心书面通知并限期收回房屋。
不能退回住房的,经审核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办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手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缴纳租金;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金普新区城乡建设管理事务服务中心责令6个月内退回住房,退房期间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骗取廉租住房保障以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有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由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住房保障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州新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大金管办发[2014]35号同时废止。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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