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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信息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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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时间2024/9/24

诉求内容:请问200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如何

答复时间:2024/10/14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部门十分重视,指派专人负责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为原开发区参照自收自支缴费事业单位,参保单位2004年7月-2006年6月以职务工资与津贴作为缴费基数,经与本人达成一致后,自主申报缴费。人社部门经工资核定及政策查阅,依据关于《大连开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开管发[1995]51号)文件规定应以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现已通知单位。关于缴费比例问题参照开发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6年1月-2014年12月的单位缴费比例始终为19%1996年个人缴费比例2%,2004年7月-2006年2月个人缴费比例3%,2006年3月调整为6%,2008年1月调整为8%,并以实际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按照现行转移业务经办规范,申请人的养老保险按照8%的比例进行个人帐户转移,个人权益未受到损失。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答复单位: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编:诉求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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