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大孤山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已经2025年新区管委会第3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孤山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为防范和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促进大孤山化工园区化工安全健康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3〕3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大孤山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总则
(一)监管体系。大孤山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各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和《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源头管理。大连自贸片区(保税区)管委会、新区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要结合《目录》,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审查审批。
(三)企业主体责任。园区内各企业要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的出发点、落脚点、关键点,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细、严、实”的要求,制定有操作性、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岗位全覆盖的安全责任体系。
(四)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生产、经营、储存《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预防事故、控制事故、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五)使用环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证。无须取得使用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也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配送危险化学品,并加强其使用安全管理。
(六)运输环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执行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终端接入交通运输部门联网联控平台。运输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危险化学品,应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七)危废处置环节。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科学规划、合理选择园区内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减少处置环节风险。
二、禁止部分
(一)危险化学品品种禁止。《目录》中《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1)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园区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全环节禁止。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禁止。园区内不得规划新建炼油、乙烯、PX、MDI等类项目,禁止引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23〕第7号)规定的“淘汰类”建设项目。禁止引进《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规定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建设项目。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一)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品种。园区内只可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2)的品种。
(二)严格限制和控制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光气、硝化有机物及工艺、液氨、液氯、硝化纤维素、苯乙烯、乙烯、硝酸铵、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剧(高)毒、易燃、易爆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限制引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23〕第7号)规定的“限制类”建设项目。项目准入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化工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4〕66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等文件要求。
(三)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数量。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控制和限制其储存和使用量,控制园区内重大危险源总量,化解城市重大安全风险。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通过技术革新,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四)建设项目符合产业规划。园区内建设项目要符合《大连大孤山化工园区产业规划》,西太石化区打造园区石油炼化、精细化工(农药)等危化品生产、储存区,形成整体规划,联动发展,打造园区炼化产业核心发展区;大化化工区发展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氢能产业,并配套热电厂、危废处置设施等园区公用基础设施;能源港区规划为国际上较大的、我国最大的油品储运基地;矿石码头港区规划为以外贸进口铁矿石装卸为主的干散货港区和大连市重要的港口物流仓储基地。
四、附则
1.《目录》中《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为负面清单,《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为正面清单。《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出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有持久性危害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未在园区流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
2.《目录》所述危险化学品生产,是指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3.《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统称。
4.《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园区内港口码头相关水路运输需符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5.《目录》所称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中《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6.《目录》所称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气体不大于50升气瓶。试剂根据需要进行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应符合《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5346)》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7.经营单位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在本园区范围内,其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
8.《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9.《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目录》作相应调整。对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10.《目录》自2026年1月7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印发大孤山化工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大金普应急发〔2020〕135号)废止。
附件:1.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230种)
2.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共1333种)
附件: 2.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共1333种).pdf
附件: 1.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230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