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指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包含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地区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制定背景:
2025年4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涉农民生重点项目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问题,主要排查2017年以来,由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存在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失去效能、处理终端损毁、设施无必要运行、缺乏管护和运维资金保障等长效机制问题。按照省市整改要求,需由管委会出台管理办法,增加设施退出管理要求。
三、制定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综函〔2020〕869号)
2.《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环函〔2024〕53号)
四、工作目标: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大连金普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了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停用管理,保障了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显著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
五、实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9日起施行。
解读部门:大连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电话:0411-87619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