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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不服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行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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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313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在xx(xx旗舰店)网店购买的“裙带菜”相关投诉举报作出答复,于20236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21011日以挂号信xx向被申请人邮寄以大连xx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21014日签收,一直未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36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65日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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