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3〕13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在xx(xx旗舰店)网店购买的“裙带菜”相关投诉举报作出答复,于2023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以挂号信xx向被申请人邮寄以大连xx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签收,一直未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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