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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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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13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510号。

负责人:孙宏伟,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2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大连金普新区相关部门信息公开指南的指引和提示,于202315日通过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号xx),被申请人已签收,申请公开内容:公开2022年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老旧小区改造项目(xx小区)总平面图布置图。被申请人签收后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未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

被申请人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被申请人于2023220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xx号),才知道申请人曾提起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相关材料,于是被申请人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到街道1楼门卫处查找,未发现寄件人为申请人的邮件,找到寄件人为薛某某的快递(EMS号xx),经核实,该邮件为快递员直接投放到街道1楼门卫处,且快递员未按照快递预留联系方式联系收件人导致该邮件未有人签收,且寄件人姓名与本案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姓名不符。因此被申请人未收到以申请人的名义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递,视为申请人未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315日,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2年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老旧小区改造项目(xx社区-xx小区)总平面图布置图。同日,案外人薛某某通过邮政速递向被申请人邮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在信封上备注“信息公开”。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页查询结果,邮件于202316日被签收,且载明:“(xx签收),收件人已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页查询结果。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根据快递单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的网页查询结果,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已签收,且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鉴于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合理解释,从便利申请人角度出发,宜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412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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