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38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九号办公区。
负责人:廉永哲,系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李某某对大连金普新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系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分支机构)作出的《关于反映xx街道xx村栾某某挖毁农田问题调查情况的答复》不服,于2023年4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大连金普新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作出的《关于反映xx街道xx村栾某某挖毁农田问题调查情况的答复》,对栾某某挖毁农田54.75亩依法立案查处,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大连金普新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对栾某某挖毁农田54.75亩不予立案查处,所作答复系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只起到告知作用,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告知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仅未依法作出处罚,也未对申请人3.7亩土地被挖毁问题作出处理。申请人土地被挖近2米深,已挖至河床见底岩石层,已无种植土。栾某某曾于2014年7月1日受到处理,被要求恢复土地原状,而至今未整改。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公正作出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机关向大连金普新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送达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答复称:一、大连金普新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系被申请人的内设部门,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主体进行答复,应以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对栾某某的举报属于重复信访事项,对于信访事项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应受理。2022年11月底,申请人实名举报栾某某挖毁自家口粮田3.7亩,经被申请人核实,该问题地块与2013年宋某某向国土监察部门反映的其中一处地块一致(4号地块)。申请人的举报行为属于信访行为。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一致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一般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复议机关不应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系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事实,不应撤销。经调查,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与2013年宋某某向国土监察部门反映的问题一致,原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已对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因栾某某已履行《关于责令限期整改回复耕种通知书》的相关要求,经多部门现场共同勘察土地上已种植农作物,达到恢复耕种条件,故于2018年7月19日,对栾某某送达了大国土资监(金)告字xx号《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对其破坏耕地挖砂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决定。2022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联系申请人、刘某某再次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无新增违法或二次违法问题,且相关举报地块已种植农作物。2023年1月6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申请人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故大连金普新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作出案涉书面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调查的案件事实,申请人要求撤销答复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
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对国土、矿产违法行为查处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大连金普新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系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
2022年11月22日,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向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邮寄《实名举报》,举报栾某某非法挖毁多处基本农田,请求立案查处。2023年1月13日,大连金普新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xx街道xx村栾某某挖毁农田问题调查情况的答复》,载明:“2022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联系你指认现场。经核实,你以上反映问题与2013年宋某某向国土监察部门反映的问题一致,原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于2018年7月19日,对栾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大国土资监(金)告字xx号),对其破坏耕地挖砂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立案的决定。经执法人员12月28日现场勘验,目前你处家庭口粮田地块已种植玉米。”
另查明,2017年11月10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xx号《行政判决书》,责令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第三人栾某某挖砂一案进行处理。2018年4月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18年7月18日,原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作出大国土资监(金)告字xx号《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对栾某某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由于已履行《关于责令限期整改恢复耕种通知书》中,恢复耕种条件的措施和承诺,经多部门现场共同勘查土地上确已种植农作物,达到恢复耕种条件,故对你破坏耕地行为不予行政立案处理;2.由于已超过规定追诉时限,对你挖砂行为不予行政立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实名举报》、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的查询截图、《关于反映xx街道xx村栾某某挖毁农田问题调查情况的答复》、xx号《行政判决书》、xx号《行政判决书》、大国土资监(金)告字xx号《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职责包括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对国土、矿产违法行为查处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其分支机构大连金普新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关于反映xx街道xx村栾某某挖毁农田问题调查情况的答复》,超越其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大连金普新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作出的《关于反映xx街道xx村栾某某挖毁农田问题调查情况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