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2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510号。
负责人:孙宏伟,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暂停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通告》不服,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暂停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通告》。
申请人称:依据2023年2月28日《(大连市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文书编号(xx)》得知,此《通告》非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在xx小区多处公共区域张贴《通告》,其内容和程序属于误导不明真相的业主,私设门槛阻止和干扰业主委员会的基层工作。小区多数业主对被申请人不严谨、不严肃超越职责、职权、职业的乱作为行为也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该《通告》超越职责、职权、职业插手小区的基层工作,破坏小区业主委员会基层民主选举的行为违法。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仍然不知道学习法律、不知道贯彻政令、不思悔改自己作为一个基层政府的违法行为,《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法律也并没有赋权给一个基层政府干涉民事权利的职权、职责、职业。法律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在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基层工作中只有指导、协助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在案涉小区私自设立规矩和标准实施所谓的暂停业委会工作的监督程序及在业主大会不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续签合同并发出清退通知的情况下决定嘉兴物业继续服务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综上,申请人依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告》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被申请人超越职责、职权、职业插手小区的基层工作、小区具体事务民主选举,破坏小区业主委员会基层工作、民主选举的行为违法,故,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向xx小区全体业主发出的《关于暂停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通告》,并非是具体行政行为,仅是一个通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也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即使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应当受理的条件,且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案涉《通告》并于同日在xx小区公共区域张贴。申请人对案涉《通告》不服,已经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被申请人作为被告,要求撤销案涉《通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xx判决,驳回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五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案已经人民法院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且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应当予以驳回。三、即使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通告》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该《通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暂停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通告》。(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通告》的法定职权。《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相关物业费用,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本案中,xx小区业主委员会自2018年11月履职以来,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纠纷不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小区的街道办事处,具有作出案涉《通告》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xx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并书面告知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时间、表决事项、投票权数计算规则和法律后果(含业主未参与表决情形)等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除不得有《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挠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本案中,申请人与薛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徐某某等五人作为原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在原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没有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2020年4月2日,五人在未召集业主大会进行业主表决的情况下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与广宏物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协议》,致使前后两个物业公司进驻案涉小区,导致小区矛盾不断。2020年4月16日,五人作为业委会委员在没有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将案涉小区十一户的电表过户至业委会名下。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经被申请人调查,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发出《关于暂停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通告》,并在案涉小区张贴通告全体业主。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应当受理的条件且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曾系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2020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暂停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通告》,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五人不服该通告,以被申请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通告。2021年8月2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xx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在内的五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2021年11月2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关于暂停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通告》、xx行政判决书、xx行政判决书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发出《关于暂停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通告》,申请人不服该通告并以被申请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通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于2021年8月2日作出xx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在内的五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xx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内容已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申请人提起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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