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3〕7号
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普湾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关于印发普湾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指导意见(三)的通知》(xx号)文件不服,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仅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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