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3〕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暂停xx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通告》不服,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对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过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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