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3〕12号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购买的“香甜xx酱”举报投诉作出答复,于2023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以挂号信xx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大连xx公司生产的“香甜xx酱”不符规定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签收,一直未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5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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