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19号
申请人:路某某。
委托代理人:路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号。
负责人:林杉,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路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月6日作出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具体行政行为,于2023年3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对申请人已作出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的审核结果,并重新核定申请人1993年度缴费基数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申请人称:申请人1993年度的缴费月数应为12个月,而非被申请人认定的8个月。相应的,该年度缴费基数和亦应作出相应调整。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职工对《手册》记载的各项内容核查盖章(或签字)后,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并盖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刻制小型核查专用章。申请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申请人1993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第五页、第六页)并且两页都盖有当时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专用章。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退休待遇核定有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申报退休进行审批的法定职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因此,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申报退休进行审批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据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工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1993年的缴费月数为12个月,但被申请人在为其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时,经查询发现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中1993年的缴费月数为8个月,而非12个月。因此,被申请人按照系统记录对申请人的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并作出案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由于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制作单位并非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不负有对申请人缴费年限的系统录入和认定工作的职责。如果申请人认为其缴费年限录入或认定存在错误,其可向相关机构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路某某,x,xx年xx月xx日生,至xx年xx月xx日年满60岁,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2023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核定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申请退休的相关条件,表中退休前历年缴费月数及缴费基数部分中1993年度缴费月数为8个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第五、六页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处盖有大连市劳动保险公司的印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五、第六页。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第二款规定:“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另根据《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被申请人作为金普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中记录的1993年缴费月数对退休待遇进行审核并无不当。申请人如对1993年度缴费月数有异议,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相应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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