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10号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吕某某。
申请人:任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刘某某、吕某某、任某、张某某、赵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xx)不服,于2023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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