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9号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吕某某。
申请人:任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方其帜,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吕某某、任某、张某某、赵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向被申请人发出12份不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快件。由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进行全面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被申请人的职能,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12项信息,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12份告知书,向申请人进行答复。由于疫情原因,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实际上于2023年1月6日收到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答复,于2023年2月1日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将相关告知书向申请人送达,并未超出20个工作日。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9日,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向被申请人发出12份不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与暂定名为大连开发区xx的商品房项目有关。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快件。202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交的1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12份告知书(编号:xx)。2023年2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将上述12份告知书向申请人送达。2023年2月3日,申请人签收。2023年2月4日,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的查询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份)、告知书(12份)、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的查询截图、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的查询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就房地产项目的相关信息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于2023年1月29日针对不同的申请表分别作出书面告知书,并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政编号:xx)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签收。据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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