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25号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方其帜,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文书编号:xx)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文书编号:xx),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大连开发区xx号地的商品房项目xx小区的业主。2022年12月8日,因其所在的小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烂尾,为了解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文书编号:xx),对申请人申请的“建设项目的监控银行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文件”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及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案涉建设项目位于被申请人的管理范围内,被申请人在履行其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系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具有合法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大连开发区xx号地”的商品房项目,该商品房项目位于被申请人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区域内建设主管部门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准确。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合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资程序。第七条规定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的证件,包括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另应提交《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施工合同、预售方案。在上述材料中并不包含申请人申请的“监控银行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文件”,申请人请求的内容不属于行政机关办理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范畴,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材料。四、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的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五、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认为其申请“监控银行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文件”公开的事项为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材料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9日,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暂定名为大连开发区xx号地的商品房项目位于大连开发区xx,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辽(xx)大连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xx号,现申请对应的建设项目的监控银行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文件。”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快件。经审核,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文书编号:xx),告知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银行提出。2023年2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将上述告知书向申请人送达。2023年2月3日,申请人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的查询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表》《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文书编号:xx)、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xx)查询截图等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据此,被申请人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建设项目的监控银行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文件”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从而作出案涉《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编号:xx)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2023年2月1日送达,处理期限超过上述法定期限要求,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编号:xx)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