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3〕10号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金州分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拒不履行查处违法破坏耕地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机关已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仅提供其以李某某为举报人的举报材料,依法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抄送:大连金普新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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