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3〕5号
申请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连市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xx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公告》不服,于2023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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