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34号
申请人:黑龙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姜某某。
第三人:王某某。
第三人:韩某某。
第三人:刘某某。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黑龙江××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大金普人社理字[2023]××号《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