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8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号。
负责人:孙财有,该局局长。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日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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