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14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号。
负责人:孙财有,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的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裙带菜梗段(香辣口味),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能量数值不符合标准,属于虚假信息。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所作回复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投诉举报事宜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工作,被投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位于被申请人负责的辖区范围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事宜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二、案涉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产品标签按照检测机构提供的营养成分进行标注,被投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未涉嫌违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立即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核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生产的裙带菜梗段(香辣口味)的食品标签系委托中国××集团进行食品标签的咨询与指导,对裙带菜梗段(香辣口味)的标签进行标注,其标签版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关于能量及其折算中标明:“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强调计算能量必须是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营养素,且因膳食纤维不属于营养成分表的核心强制标示内容,故该企业产品包装的营养成分表中并未标注膳食纤维。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按照SGS检测机构提供的营养成分标注能量,没有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不构成侵害顾客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未违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收到申请人在××(原民心网)的投诉,因受疫情影响,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本案延期办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前往现场调查,经过调查核实后于2023年1月11日向申请人进行电话回访,于1月17日依法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22日,申请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投诉,投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生产的裙带菜梗段(香辣口味)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错误标注能量值,请求被申请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案涉食品,并责令被投诉人依法赔偿。202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本案处理期限延长十五日。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系根据SGS检测报告对食品标签进行标注。2023年1月17日,鉴于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将相关情况予以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综合服务平台网页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SGS检测报告、××(原民心网)诉求登记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工作流程的网页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案涉商品生产销售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位于大连金普新区范围内,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规定:“……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据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未对核心营养素之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的标注有强制性要求,亦未在对计算能量时是否应包含其他产能营养素提出强制性要求,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故依法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延长核查期限,经调查核实,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并于2023年1月17日对申请人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