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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不服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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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4

 

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

负责人:孙财有,该局局长。

 

申请人钱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1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购买了一个金普新区××出售的智能马桶,订单编号为××到货安装时申请人发现马桶外包装无任何厂家信息,且马桶上没有张贴水效标识根据智能坐便器执行标准智能马桶需要能效水效等级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被投诉单位的行为已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予立案,仅回复称已责令整改。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投诉举报事宜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的金普新区××涉嫌销售未粘贴水效标识的智能马桶事宜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二、金普新区××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1116日接到第一次投诉后,立即前往金普新区××进行调查。经核查,现场摆放着水龙头、浴盆、花洒等卫浴用品,并没有发现智能马桶。经询问经营者苑某某,其于202211月通过抖音销售了一台智能马桶,因业务太忙,疏忽而忘记粘贴水效标识,并非故意为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欺诈情形。金普新区××虽然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但其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因此,被申请人对金普新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122日,被申请人再次接到申请人的投诉,投诉内容与第一次相同,且未提供新的证据,属于重复投诉,故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事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11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经调查后于1130日对申请人进行回复。122日,申请人再次投诉,被申请人于126日收到该投诉线索,审核后发现投诉内容与1116日的投诉内容相同,遂于12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履行法定职责并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211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息,投诉内容为:金普新区××销售的智能马桶未标注水效标识,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诈骗行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来处理。20221130日,被申请人至金普新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经营者苑某某进行询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大金普市监光中责改字20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金普新区××在智能坐便器上粘贴水效标识,并对产品进行备案。20221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告知已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20221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举报内容为:金普新区××销售的智能马桶未标注水效标识,要求对其立案处罚。2022126日,被申请人就该举报事宜制作光中2022××号《案件来源登记表》。20221219日,经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核查期限。20221228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投诉举报内容截图(两张)、辽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两张)、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大金普市监光中责改字20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光中2022××号《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案涉商品的经营者位于大连金普新区范围内,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确认举报内容与申请人于20221116日提交的投诉内容基本一致。根据之前的调查结果,鉴于现场未发现存在智能马桶及其他相关情况,被申请人认定金普新区××符合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122日接到申请人举报,20221219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核查期限,20221228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并对申请人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37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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