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85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方其帜,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吴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未依法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申请人并不知道园区是如何规划的,但申请人在装修时,已将装修方案和设计图交给物业备案,并且是在得到物业许可后,方才动工的,因此申请人的行为并无不当。如装修方案有瑕疵或属于违建,物业不可能不知道,更加不可能允许申请人的装修方案。此外,申请人系按照样板间的结构进行装修。既然作为样板间,向业主展示,业主效仿装修,合情合理。即便有过错或违法行为,也应由开发商或物业来承担。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没有履行听证等任何法定程序。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四、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具有选择性执法的非法目的,属于滥用职权。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且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及查处等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关于在辽宁省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9〕97号)第二条第一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是: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另根据《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或设施。2019年2月21日,中共大连市金州区委员会、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市金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连金普新区将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综上,被申请人作为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金普新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及查处等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一)申请人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5月19日,金石滩街道综合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后,被申请人至位于××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就该建筑物的建设情况致函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经调查,申请人将依附该楼体对住宅处镂空部分进行封闭,移动原门增加高度,约40厘米,门的西侧墙上增开窗户,约2平方米,封闭部分是砖混结构。申请人的上述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上述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复函等材料为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已将装修方案和设计图向物业备案,并且得到物业许可后方才动工。但是,上述行为并非合法有效的建设审批手续,申请人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因此,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案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住宅处镂空部分进行封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不属于《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该违法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罚方式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三)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研函〔2012〕6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限期拆除”及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责令限期拆除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听证并非案涉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申请人未在被申请人指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经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复函,确认申请人的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22年11月16日公告送达,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综上,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业主。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小区××业主依附该楼梯封闭镂空、改门加窗。同日,被申请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案涉建筑物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大连××有限公司作出辽(02)(06)综执调通字〔2022〕第××号《调查通知书》。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对本案予以立案。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辽(02)(06)综执调通字〔2022〕第××号《调查通知书》。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辽(02)(06)综执限改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因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向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发出大金普城执函〔2022〕××号《关于确认金石滩××小区××业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函》,请求确认申请人依附楼体建设建筑物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2022年8月24日,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发出大金普自资函〔2022〕××号《关于确认金石滩××小区××业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复函》,确认未查到申请人依附楼体建设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于10日内自行拆除,并公告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辽(2022)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号产权证、《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辽(02)(06)综执调通字〔2022〕第××号《调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辽(02)(06)综执调通字〔2022〕第××号《调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和照片与公告截图、辽(02)(06)综执限改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公告截图、大金普城执函〔2022××号《关于确认金石滩××小区××业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函》、大金普自资函〔2022〕××号《关于确认金石滩××小区××业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复函》《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其公告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与《大连市金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大连金普新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具有依法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复函,案涉建设行为未查到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的建设行为不属于《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另,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行政行为时已依法履行调查、检查、告知、送达等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