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15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大连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黄文东,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郑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厂房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现通过网页检索到大自然金普听2022××号《征收土地预公告》,了解到其厂房所在的××村存在征收事宜。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的方式(单号:××)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上述预公告所载明的勘测定界图(彩图); 2、案涉地块征收实施所涉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3、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案涉地块征收实施所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案涉地块征收所涉及到的××村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6、征地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存储的凭证。”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7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至今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予以任何书面答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应尽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该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郑某某提出涉及《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六)款规定,被申请人职责包括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承担需报上级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因此,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征收土地预公告》有关政府信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答复,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大自然金普听2022××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所载明的勘测定界图(彩图);2、案涉地块征收实施所涉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3、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案涉地块征收实施所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案涉地块征收所涉及到的××村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6、征地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存储的凭证。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了《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3第××号,并于2023年3月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告知书》。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应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单号:××)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7日签收上述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了《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3第××号,并于2023年3月2日向申请人进行邮寄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查询单(单号:××)、《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3第××号以及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邮单(单号:××)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根据《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据此,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应当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3第××号。被申请人系在行政复议期间履行法定职责,再行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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