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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不服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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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7

 

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财政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金马路197

负责人:王长伟,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大连金普新区××发展中心(原名:大连金普新区××服务中心)。

第三人:辽宁宏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作出的大金财采诉〔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2023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117日作出的大金财采诉〔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大金财采诉〔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均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未审查投诉事项及其所涉事实依据,未进行调查取证,未叙述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不能作出合理性说明,也未提供可行性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据相关投诉事项引用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一、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完全依据专家论证意见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观点片面,自身并未全面审查所涉投诉事项的事实,未依法履行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处理程序违法。1、评分标准不量化、未与商务条件、采购需求相对应,采购需求中缺少与评审因素相关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评审因素的所谓优秀标准、良好标准、一般标准、较差标准;详细充分、有瑕疵、有缺失漏项、不符合;时间短、时间较短、时间较长、时间长;针对性和可行性强、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行性、针对性和可行性较差、无针对性和可行性;针对性强、服务及时、保障措施完全符合且优于、有瑕疵有一定针对性、服务及时、有缺失漏项等情况、不具备针对性、服务不及时;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等不量化评审因素的变种,和财政部指导案例意见相悖;这样的评分因素概念模糊,未提供事实上可行的评分标准。3、评审因素的设置不符合量化的要求,显然违反政策法规。4、评分标准采用横向对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5、评审因素横向比较、未量化、未细化属于《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所禁止的规定。6、申请人曾就类似评审因素横向比较、不量化、不细化问题向辽××财政局、定××财政局、淄××区财政局、安××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7、关于类似对横向比较、未量化细化的处理,其他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中也支持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是不合理的。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被申请人作为金普新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新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有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大金财采诉〔202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如下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出现横向比较、未量化、未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予以修改。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的回复认定不清,没有对不存在横向比较、未量化细化等问题进行具体、合理的解释。基于上述事项,申请人请求:1.依法暂停投诉项目的采购活动;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投诉人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4.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的事实如下:2022926日,采购人大连金普新区××服务中心发布2022年大连市××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项目编号:××)20221012日,申请人向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辽宁宏发××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21017日,采购人发布采购项目暂停公告。20221020日,代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20221021日,采购人发布采购项目变更公告。20221025日,采购人再次发布采购项目暂停公告。2022114日,采购人再次发布采购项目变更公告。2022118日,采购人发布采购项目暂停公告。20221111日,申请人再次就采购项目提出质疑。20221125日,采购人组织专家小组成员就申请人的质疑事项进行论证,专家一致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具体。详细、合理、合规。2022122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质疑作出答复。2022125日,采购人发布采购项目变更公告。20221216日,申请人因对质疑答复的部分内容不服,向被申请人提出案涉投诉。申请人实际上系针对招标文件(投诉书已列出相关部分截图)的部分内容存在异议而提出投诉。经审查,申请人在投诉书中列举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并非单独存在,每一项都附有相关解释说明。而且,申请人对评分标准提出异议,涉及专业技术事项。鉴于采购人、代理机构就相关内容已组织专家论证,且专家一致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具体、详细、合理、合规。因此,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被申请人作出大金财采诉〔202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12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于20221219日向第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2023117日作出大金财采诉〔202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大金财采诉〔202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具有职权依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大连金普新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第三人发展中心)称:被申请人作出大金财采诉〔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针对申请人的质疑事项,第三人委托辽宁宏发××有限公司组建专家论证小组,对2022年大连市××采购项目的质疑内容进行论证。20221125,专家小组对本项目质疑内容及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款、技术参数、拟签订合同等内容是否具有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1、对满足产品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况中,评分项对于正偏离的定义合理、合法、合规。2、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具体、详细、合理、合规。因此,第三人的招标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项之规定作出的大金财采诉〔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第三人辽宁宏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宏发公司)经依法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22926日,第三人发展中心发布2022年大连市××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22114日,第三人发展中心发布采购项目更正公告。2022118日,第三人发展中心发布采购项目暂停公告。后申请人第二次第三人宏发公司提出质疑20221125日,第三人发展中心委托第三人宏发公司组建了由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论证小组,就申请人的质疑事项进行论证,专家一致认为:1.对满足产品技术参数要求的情况中,评分项对于正偏离的定义合理、合法、合规。2.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具体、详细、合理、合规。2022122日,第三人发展中心、宏发公司对申请人第二次的质疑事项作出《质疑答复函》。2022125日,第三人发展中心再次发布采购项目变更公告。20221216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书》。20221219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展中心、宏发公司发出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展中心、宏发公司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311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大金财采诉〔202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于2023118日向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展中心、宏发公司送达、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2022年大连市××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2022年大连市××采购项目暂停公告、2022年大连市××采购项目变更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二次质疑函、《论证报告(质疑)》、第二次质疑答复函、投诉书及邮箱网页截屏、《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大金财采诉〔202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案涉决定书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告网页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依法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经书面审查招标文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并作出案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1216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书,于20221219向第三人发展中心、宏发公司发出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于2023117日作出大金财采诉〔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因此,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行政行为时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作出的大金财采诉〔202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328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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