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82号
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马桥子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黄海西二路65号。
负责人:王立庄,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姜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马桥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大金普马街公开〔2022〕××号《大连市金普新区马桥子街道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不服,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公开编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备案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第一、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信息。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电话告知只找到2013年业主委员会备案信息。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现申请公开2013年××备案信息(编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非所有的公民都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公民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之一,即申请人是否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只有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能性,申请人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而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与申请人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另,2014年9月29日实施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规定,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指导和协助,并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9月29日后,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责。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依法应当予以维持。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发的《金普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申请人要求公开××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信息(业主委员会名单、成立时间、备案回执、备案公章、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等)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被申请人受理申请后依职权进行了查询,因××成立于2014年9月29日之前,被申请人经过谨慎审查和检索查询,××并未在被申请人处进行备案。根据查询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22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大金普马街公开〔2022〕××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其救济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全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程序正当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24日,申请人向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大连金普新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信息(业主委员会名单、成立时间、备案回执、备案公章、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等)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编号为××的《金普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将此申请件转交被申请人进行办理。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大金普马街公开〔2022〕××号《大连市金普新区马桥子街道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大政发〔2014〕4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施行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因申请人申请的备案信息为上述时间之前制作,故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金普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编号:××)、大金普马街公开〔2022〕××号《大连市金普新区马桥子街道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等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的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据此,该条文已于2007年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备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因大政发〔2014〕40号文件施行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而申请人申请的备案信息为上述时间之前制作,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马桥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大金普马街公开〔2022〕××号《大连市金普新区马桥子街道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