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69号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九号办公区。
负责人:廉永哲,系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公司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作出的大金普自然资源依申请〔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金普自然资源依申请〔2022〕××号);二、请求被申请人按照《物权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重新公开明确答复。
申请人称:1、申请人是该地块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住所地为大连市金州区××小区,也即坐落于案涉地块。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密切关注该地块的土地信息,请求公开该地块土地信息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答复书没有满足申请人要求,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法律依据。申请人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公开土地登记原始资料,被申请人应当予以提供。被申请人所引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与法不符,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予以纠正。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至大连金普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存有疑义。4、申请人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公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及《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大金普工委办发[2018]85号)第二条“负责全区土地、房屋、海域、林地等不动产登记、房屋测绘成果备案、不动产档案管理及查询工作,建立健全不动产档案资料库,进行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汇缴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查询工作具有法律依据,有权对××公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政职权。二、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大连金普新区光中街道金州陶瓷城北侧与深大高速公路之间某地块的土地属性、实名登记的土地权属人、证书号、登记时间、登记的土地范围等,上述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的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申请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被申请人已经告知申请人具体的经办机构为大连金普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该中心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政府信息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9月19日,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大连市金普新区光中街道金州陶瓷城北侧与沈大高速公路之间某地块的土地属性、实名登记的土地权属人、证书号、何时登记、登记的土地范围。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大金普自然资源依申请〔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至大连金普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号:××)及附件、大金普自然资源依申请〔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将该情况向申请人做出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经办机构,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作出的大金普自然资源依申请〔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