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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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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77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

负责人:方其帜,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公司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2128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或纠正被申请人作出的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不予执行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建的临时厂房是经董家沟街道同意的。2016年至2022年,申请人连续6年与董家沟街道签订《土地代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允许代管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且申请人每年缴纳土地使用金4万多元,申请人具有合法用地权利,相应建设为临时建设而非违法建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为合法经营主体,租赁部分土地为企业生产经营刚性需要,目前该部分临时厂房为企业生产车间,内含大型机械设备。在未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刚需,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申请人求不予执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在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区域内申请临时建设的,应当批准。申请人多次申请办理登记临建手续,政府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申请人要求恢复办理临建审批。四、申请人被连续断水十多年,至今没有解决。董家沟街道动迁流程不规范致使申请人合法经营权益被损害。申请人要求政府在结束该违法行为之前,撤销相关行政决定,并不予执行。五、如果把临建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在申请人未整体动迁前先行拆除,将破坏正常生产秩序,影响申请人经营,恶化营商环境。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关于在辽宁省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199997第二条第一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是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有下列职责:(行使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或设施。”2019221日,中共大连市金州区委员会、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市金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经大连市委市政府审核、辽宁省省政府批准,大连金普新区将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综上,被申请人作为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金普新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具有职权依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的法律依据准确。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程序合法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过案件来源登记、立案、调查、令限期改正、复查、终结报告、处理审批、集体讨论等程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四、案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经调查,××公司于2016年和2017年,在大连金普新区董家沟街道福泉东里××公司建设三处房屋均为轻钢彩板房结构该三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关于确认××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函 大金普城执函2022××、关于确认大连新钢液压管件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复函大自然资金普函2022××等证据为证。五、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1、《土地管理协议》不能取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人与董家沟街道签订的《土地管理协议》以及缴纳土地使用金的行为,只能证明其合同项下土地的来源并不代表申请人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行为合法。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是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条款,是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本案并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3、案涉建筑物不是临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的规定,临时建设也需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案涉建筑物未取得临时建筑的审批,因此不是法律规定的临建。4、申请人提出的办理临建手续、断水、断路、动迁程序等问题均与本案无关。综上,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曾与申请人签订《土地代管协议》,将位于大连金普新区董家沟街道董家沟村河东屯面积为4024平方米土地交由申请人代为管理,代管期限自201881日起至2019731日止。大连市金普新区董家沟街道董家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曾与申请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案涉代管土地租赁给申请人使用,租赁期自202181日起至2022731日止。2022722日,被申请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在大连金普新区董家沟街道福泉东里××公司内建设房屋三处,轻钢彩板房结构,建设时间分别为2016年和2017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日,被申请人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向申请人作出《调查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后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询问、调取证据,认定了申请人在大连金普新区董家沟街道福泉东里××公司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2022729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202282日,被申请人向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确认××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函》,请求确认案涉项目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2022824日,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复函确认未查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826日,本案调查终结。2022829日,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20229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土地代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关于确认××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函》《关于确认××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复函》《行政处罚案件案情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与《大连市金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有依法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在未办理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连金普新区董家沟街道福泉东里××公司内建设案涉房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建设行为,案涉建筑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改正、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118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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