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62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号。
负责人:林杉,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不服,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审核申请人1997年7月《干部调动登记表》及其介绍信存根真实有效;2.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责令其对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重新予以认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1985年8月开始在山西省文水县刘胡兰镇××学校从教,1990年12月15日调入文水县××中学。1997年7月,申请人调离山西省文水县××中学,后请调到山西省××院,直到1998年11月才正式调入。2000年11月,申请人应聘到山西××学校,档案转入太原市人才交流中心。后于2002年9月至大连××学校任教至今。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退休,按照规定到被申请人处办理退休手续。但在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待遇核定事宜时,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档案中缺失干部调动手续为由,在初审时对申请人在1985年8月至2002年期间的工龄不予认定。为此,申请人回到山西查找相关资料,并向被申请人提供:1.文水县教育局干部调动介绍信存根复印件(加盖公章);2.文水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户口迁移证存根第一联、第二联复印件(加盖公章);3.1998年12月山西省××院落户介绍信、太原市公安局庙前派出所《准予迁入证明》;4.山西省××院1998年11月至2000年11月间的工作证明(加盖公章)。以上四份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申请人主张的旁证,但被申请人仍以申请人缺乏干部调动表为由,拒绝对申请人1985年至2002年期间17年工龄予以认定,并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的时间为2003年。于是,申请人再次向文水县教育科技局档案管理人员查找《干部调动表》,复印后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来自原件”。该材料足以证明申请人由文水县××中学调到山西省××院的事实。2022年9月28日,申请人将该调动表提交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仍予以拒绝,要求申请人对原始档案的干部调动表拍照,录制现场翻动档案的视频。该要求已违反我国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职工申报退休进行审批的法定职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因此,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申报退休进行审批的法定职权。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与其个人简历记载不一致,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第七条,严格依据企业职工档案记载办理其他退休事项。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应提交其个人完整的档案,被申请人以其档案记载为依据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如申请人档案不全,应依法补办。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其于1997年7月调离山西省文水县××中学后,请调到山西省××院,但直到1998年11月才正式调入,2000年11月到山西××学校,档案转入太原市人才交流中心。但申请人在山西××学院的报考表中填写的简历为1993年9月至1998年7月在文水县××中学工作,1998年9月在山西××际学校工作。申请人在太原师范学院毕业生登记表中填写的工作简历是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在文水县××中学工作,1994年9月在山西××学校工作,且1994年9月至2001年9月均获××学校优秀教师称号,1994年9月获××学校优秀班主任称号,1997、1998年分别获××星级教师、中考成绩显著奖。申请人提交的盖有文水县教育科技局人事专用章的介绍信存根和《干部调动登记表》记载的工作经历虽为1990年至1993年在文水电大学习,1993年起在文水县××中学任教,1997年从文水县××中学调至山西××院,但该介绍信存根和《干部调动登记表》均为复印件,没有原件相佐证,且与前述简历记载矛盾。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已经按照规定参保且被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在职工作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鉴于本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基于何种原因调入山西××学校,且其档案与简历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故依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对其自1985年在文水县××学校任教至2002年到大连××学校期间的工龄不能按事业单位工龄计算。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2003年4月1日,退休时间为2022年8月1日。申请人档案材料中的《山西××学院报考表》显示:申请人1993年9月至1998年7月在文水县××中学工作,1998年9月开始在山西××学校工作,95年获“优秀班主任”称号,96年获“优秀教师”称号。申请人档案材料中的《太原××学院毕业生登记表》显示:申请人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在文水××中学工作,1994年9月开始在山西××学校工作,1994年9月至2001年9月均获××学校优秀教师,1994年9月获××学校优秀班主任,1997年、1998年,分别获××星级教师、中考成绩显著奖。申请人的档案材料中盖有山西省××院印章的《证明》显示:申请人于1998年11月从文水县××中学调入该单位子弟学校任教,于2000年11月调出。
另查,申请人自行前往文水县教育科技局调取介绍信存根及《干部调动登记表》。介绍信存根显示:由××中学处来,去往山西××院,限97年7月30日前报到。《干部调动登记表》显示:申请人1993年开始在文水县××中学任教;1997年7月,文水县教育局同意调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山西××学院报考表》《太原××学院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介绍信存根复印件、《干部调动登记表》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申报退休进行审批的法定职权,有权作出案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严格依据企业职工档案记载办理其他退休事项。”《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初次办理退休时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发现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及申请人自行调取证据存在冲突,被申请人按照已查明情况作出案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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