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63号
申请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510号。
负责人:孙宏伟,系该街道主任。
申请人薛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的《大连市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2022第××号)不服,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告知书》,依法依申请公开申请编号为××的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海青岛街道作为金源北里××小区居委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金源北里社区政务财务公开的监督指导职责,金源北里社区也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居民的监督,其应依法对本人的依申请公开给予公开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处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申请人向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对“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1)政务公开。党和政府涉及居民的重大政策、法规和规定协助政府完成的重要性正任务生育审批、孕情普查情况救灾救济救助款物发放情况。(2)事务公开。本社区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重大决策社区服务的具体项目其他与社区成员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3)财务公开。社区财务收支情况;社区办公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社区干部工资报酬情况社区建设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卫生费收支情况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赞助社区的款物收支情况有关部门按照“费随事转”拨付给社区的费用收支情况;其他需公开的财务事项”政府信息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8日将上述申请件转交被申请人进行办理,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依据上述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申请人不是金源北里××小区居民委员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金源北里社区政务事务财务公开也没有监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务事务财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的规定,首先,该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其次,该信息也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来的《金普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编号:××),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案涉《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文书编号(2022第××号),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22年10月27日将案涉《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电子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当日收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0月6日,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申请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1)政务公开。党和政府涉及居民的重大政策、法规和规定协助政府完成的重要性正任务生育审批、孕情普查情况救灾救济救助款物发放情况。(2)事务公开。本社区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重大决策社区服务的具体项目其他与社会去成员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3)财务公开。社区财务收支情况;社区办公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社区干部工资报酬情况社区建设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卫生费收支情况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赞助社会去的款物收支情况有关部门按照“费随事转”拨付给社区的费用收支情况;其他需公开的财务事项”。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金普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编号:××)。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市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2022第××号),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2022年10月27日,案涉《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通过电子邮箱被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通过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号:××)《金普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编号:××)《大连市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2022第××号)、电子邮箱送达截图等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履行的是指导、支持和帮助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告知书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大连市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2022第××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