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70号
申请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510号。
负责人:孙宏伟,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薛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不服,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
申请人称:依据2022年10月21日《大连市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文书编号(2022第××号)),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不属于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在金源北里小区多处公共区域张贴案涉《通告》,其内容和程序属于误导不明真相的业主,私设门槛阻止和干扰业主委员会的基层民主选举。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告》超越职责和职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被申请人无权干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十一种情形,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根据该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十一种情形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范的对象为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向金源北里××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是一种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即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此,即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并在案涉小区张贴,申请人自述于当日知晓该《通告》内容,其于2022年11月才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复议机关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三、即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该《通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的法定职权。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依据上述规定,原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由被申请人指导、监督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与王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等五人作为原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在原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没有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2020年4月2日,五人在未召集业主大会进行业主表决的情况下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物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协议》,致使前后两个物业公司进驻案涉小区,导致小区矛盾不断。2020年4月16日,五人作为业委会委员在没有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将案涉小区十一户的电表过户至业委会名下。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经被申请人调查,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发出《关于暂停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通告》,并在案涉小区张贴,通告全体业主。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和《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022年1月20日,在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并在案涉小区张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15日,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填报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申请人被选为委员并担任主任,业主委员会任期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2020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暂停金源北里××小区业主位于和履行职责的通告》,依法责令暂停申请人履行业委会委员职责。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通知金源北里××小区全体业主,由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被申请人和新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临时代行金源北里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大连金州新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金州新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存根、《关于暂停金源北里××小区业主位于和履行职责的通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本案中,金源北里××小区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中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五名委员已被暂停履行职责,且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任期业已届满。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依据上述规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该项权利来源于《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直接授权,而非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被申请人仅具有指导、监督的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将相关情况告知金源北里××小区全体业主。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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