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65号
申请人:尤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站前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162号。
负责人:赵琰,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尤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站前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大金普站街公开〔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大金普站街公开〔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一座房屋,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村郭家屯××号,房屋产权面积52.2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金国用91字第××号,产权证号为金农房字号第××号。2022年2月24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大金征决〔202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为了解征收事宜、明确征收合法性,向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了以下文件:1.所涉地块征收决定;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记录;3.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情况、专户专储材料;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5.房屋登记调查结果、分户评估报告;6.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情况。2022年9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市金普新区站前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大金普站街公开〔2022〕第××号),申请人已经于2022年9月18收悉。上述公开告知书中载明申请人所申请的《分户评估报告》不存在且对房屋登记调查结果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所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所申请的不符,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其他信息未进行公开也未予以答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内容依法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遗漏申请内容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受理后,将其中部分申请内容转给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被申请人进行办理。收到该转办单后,被申请人及时对相关信息在档案内进行了必要的检索和查找。经检索,被申请人查找到了房屋登记调查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情况的相关信息,并以复印件的形式随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起提供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未能查找到分户评估报告的相关信息,并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将该情况向申请人作出说明。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查找义务,并根据查找结果分别作出答复。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由于本案系新区管委会受理后,再依据职能分工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分别转给相关单位办理,而被申请人办理申请公开的信息仅为“5.房屋登记调查结果、分户评估报告;6.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情况。”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并不在被申请人办理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对此部分无需答复或说明。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三、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收到案涉转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9月7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因申请人原因,第一次邮寄送达未能成功。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进行第二次邮寄送达,并于2022年9月18日送达成功。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且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
2022年8月11日,申请人向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该邮件于2022年8月12日被签收。申请人在《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村郭家屯××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金国用91号第××号,产权证号金农房字第××号)拥有房屋一处,2022年2月24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现申请所涉地块征收决定及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如下:1.涉案地块征收决定;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记录;3.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情况、专户专储材料;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5.房屋登记调查结果、分户评估报告;6.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情况。2022年9月6日,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编号为××的《金普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要求被申请人针对以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5.房屋登记调查结果、分户评估报告;6.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情况。2022年9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大金普站街公开〔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其申请获取的分户评估报告不存在,向申请人提供其申请公开的房屋登记调查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相关信息。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邮件号:××)向申请人送达。2022年9月16日,该邮件被退回。2022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通过邮寄的方式(邮件号:××)向申请人送达。2022年9月18日,申请人签收。
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为××的《金普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大金普站街公开〔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关于尤某申请公开“分户评估报告”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说明》《农村私有房台账》《关于〈站前街道民和村疏港路桥南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期间意见反馈的通知》《关于站前街道民和村疏港路桥南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说明》、EMS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权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分户评估报告的相关信息,且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将该情况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其申请公开的房屋登记调查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情况的相关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具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的申请人材料于2022年8月12日被签收,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同日进行邮寄送达,未超出上述法定期限。因该邮件被退回,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再次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9月18日签收。鉴于邮件被退回非被申请人原因所导致,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具有职权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站前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大金普站街公开〔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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