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68号
申请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510号。
负责人:孙宏伟,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薛剑峰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文书编号:2022第××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文书编号:2022第××号),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关于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并在金源北里小区多处公共区域张贴,其内容和程序属存在违法之处,误导相关业主,设置门槛阻止和干扰业主委员会的基层民主选举。被申请人作出上述《通告》超越职责和职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被申请人无权干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案涉《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没有说明上述通告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授权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9日将该申请转交被申请人进行办理,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依据上述规定,原金源北里××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由被申请人指导、监督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而不需要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备案资料信息,首先,该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其次,该信息也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收到《金普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编号:××),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案涉《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22年11月7日将案涉《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电子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当日收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请大连市金普新区管委会海青岛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授权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金源北里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授权委托书或减半工作联络函或工作督办通知单的备案资料。”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金普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编号:××)。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文书编号:2022第××号),告知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2022年11月7日,申请人收到案涉《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号:××)、《金普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编号:××)、《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文书编号:2022第××号)、电子邮箱送达的网页截图等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该条例及相关规定中,没有要求街道办事处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时出具授权委托书、工作联络函或者工作督办通知单,也没有规定需对上述材料进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鉴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告知书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文书编号:2022第××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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