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75号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方其帜,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辽(02)(06)综执处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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