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2〕15号
申请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12315平台工单号为××及××的案件处理结果不服,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大金管行复补字〔2022〕14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因多次拨打《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电话“××”均无人接听,故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邮寄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后因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瓦房店市老虎屯邮政支局无法联系申请人亦无法查明××的具体位置,故将此快递退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无法接收补正申请通知书而未补正的,应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抄送: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