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53号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黄海西路135号。
负责人:林茂霖,系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公司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的将申请人款项用于支付董家沟邻里中心××项目投诉人员工资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款项用于支付董家沟邻里中心××项目投诉人员工资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大连董家沟邻里中心××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人将该项目的劳务分包给××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劳务交给自然人柯某某承包,承包方式为自负盈亏,且工人全部为柯某某个人雇佣,柯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是工人工资发放的实际主体。2021年12月,数十名人员以农民工讨薪名义强行闯入申请人门岗并进入办公区域索要工资,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办公。投诉发生后,申请人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众多证据材料,充分证明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柯某某亦收到全部款项。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对柯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金普人社监令字(2022)××号),责令柯某某限期支付137名投诉者工资共计380.616万元,但柯某某拒绝支付。2022年春节前后,申请人在投诉人的信访压力、被申请人的强制要求下,申请人被迫向被申请人汇入两笔款项共计约382.5571万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甄别后发放投诉人工资,但被申请人未做任何甄别就将所有款项支付给投诉人。根据申请人掌握的案件情况,投诉人存在大量的虚报和谎报工资数额的事实,有的投诉人根本没在项目工地上实施工作、有的投诉人已领取工资又重复索要、有非农民工的管理人员冒充农民工身份、有非农民工的二包工头冒充农民工身份,对此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说明。然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依规展开调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情况说明未予采纳。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所列的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主体错误,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机关,是一定行政机构的整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人社局作为地方的人社部门,属于上述行政机关范畴。但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部门,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行政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而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其所针对的是代为向农民工发放拖欠的工资的行为,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出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将380万元转账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安排将款项代发给所有欠薪劳动者。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出法定六十日期限。因此,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四、被申请人的工资代发行为事先已经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案涉一百多名投诉者的工资明细亦已经过多方确认核实,不存在任何违法或不合理之处。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初,因董家沟邻里中心××项目工资问题,陆续有劳动者对申请人进行投诉。后经协调,申请人将相关款项交由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代为发放给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关于××公司先行清偿董家沟邻里中心××项目投诉欠薪的情况说明》《关于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函》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据此,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将相关款项用于支付董家沟邻里中心××项目投诉人员工资的行为系违法行政行为。但是,现有材料不能证明上述行为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亦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相关决定或送达正式法律文书。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责编:司法局